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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11/22 20:42:57    浏览次数: 9917     文章来源: 西藏锦绣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锦绣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中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本中心审定注册的,为电子合同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仓储企业。

    第三条 本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本中心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本中心的《交易管理办法》、《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仓单管理办法》、《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货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本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简介及管理制度;

    (七)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本中心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本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本中心审定后方可开展本中心有关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本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本中心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本中心备案;

    (二)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签字须到本中心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管理人员接受本中心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本中心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

    (二)结清与本中心的债权债务;

    (三)按本中心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本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本中心规定签发《仓单》;

    (二)按本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本中心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和相关交割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本中心的监管,及时向本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电子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本中心备案;

    (九)每年年初向本中心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本中心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告;

    (十二)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和相关交割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本中心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并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业务管理,账目及有关单据须按本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本中心。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交割货物须合理存放。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对保管的商品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做好消防等工作,杜绝或者减少商品损耗。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拖延。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货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本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交割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仓单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和提高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为交易商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本中心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本中心抽查和年审等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本中心。

    抽查制度:本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本中心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本中心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本中心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割仓库的配货量和交割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本中心将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本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绩效、账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限量。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本中心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指定交割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本中心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本中心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本中心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指定仓库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一、指定交割仓库设立程序

    附件二、指定交割仓库设立条件

    附件三、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附件四、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管理协议书

    附件五、指定交割仓库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附件六、指定交割仓库年审程序

    附件七、指定交割仓库业务暂停、取消资格程序

     

    附件一:指定交割仓库设立程序 

    一、本中心发布设立交割仓库信息:

    交割管理部可根据市场需要,在本中心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设立交割仓库的相关信息,有意向成为本中心交割仓库的仓储企业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一)申请成为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的函

    (二)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申请表

    (三)仓库简介及仓库管理制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或本中心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本中心核对后返还)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公司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申请单位董事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及担保单位相关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2、会计师事务所或本中心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担保单位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本中心核对后返还)和加盖担保单位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公司需提供加盖担保单位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担保单位与申请单位关系或所占股份的情况说明,加盖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4、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九)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本中心审核

    (一)交割管理部

    1、交割管理部汇总、整理其他区域内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征求相关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先安排设立交割仓库的地区和可以设立交割仓库的建议名单。

    2、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考察,写出设库报告,填写《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认证、评审;;

    3、出具复审意见,报总本中心经理办公会会议确定。

    (三)本中心总裁办公会

    对相关申请材料和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讨论、审批,确定拟设立交割仓库名单。

    四、本中心公示拟设立交割仓库相关信息

    本中心将拟设立交割仓库的相关信息(包括仓库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和担保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等)在本中心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由交割管理部负责收集反馈意见。对举报信函经本中心总裁批准,可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并提交总裁办公会复议。

    五、本中心公布:

    本中心下发设库通知并与申请单位签署《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和《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管理协议书》。

     

    附件二:指定交割仓库设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承认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注册资金与担保单位注册资金之和不得低于   万元。

    四、申请单位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大型外资企业,净资产和担保单位净资产之和不得低于    万元;申请单位为其他企业,净资产和担保单位净资产之和不得低于  亿元。

    五、具有担保单位提供的担保函。

    六、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七、具备储存本中心上市品种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接卸相关品种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等设施;

    (二)具备齐全的计量、检验等设备,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具备完备、通畅的通讯设施,通信线路和设备,配有相应的避险设施;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基本条件。

    八、具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证明。

    九、具有严格的商品管理制度。

    十、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十一、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录。

    十二、符合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三、本中心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风险程度调整上述条件。

     

    附件三: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商品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研读《交易管理办法》、《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和乙方其他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并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条 申请要求

    1、乙方申请成为甲方指定交割仓库应具备甲方规定的条件,填写《指定交割仓库申请书》并提交甲方规定相关资料,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

    2、在甲方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3、乙方如变更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内容(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甲方授予乙方指定仓库资格,发放《指定交割仓库证书》。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商品交割行为进行监督和稽查,有权点验商品数量,并委托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乙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甲方交易活动。乙方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乙方因违规而造成甲方或会员、交易参与人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乙方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2、有权按乙方的规定填制仓单。

    3、有权拒绝不符合乙方质量标准要求的商品入库。

    4、有权对甲方制定的有关指定交割仓库、商品交割的规定提出建议。

    5、甲方授予乙方指定交割仓库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甲方的商品交割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交易商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3、向甲方如实申报,保证货物交割的基本库容及出入库能力,并以此安排入库业务。

    4、交易商向甲方提出入库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办理入库。

    5、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交易商安排货物的运输、入库、质检、仓储、倒库、出库等工作。

    6、必须保证所出具仓单与货物一一对应,不得开具虚假仓单。

    7、有责任向交易商介绍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

    8、对交易商存储的货物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9、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办理交易商提货手续,协助交易商货物出库。

    10、确保入库商品或者货物的质量与数量及安全,损耗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乙方无条件向入库商品或者货物的权利人全额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关的其他责任。

    11、甲方认定指定交割仓库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条款时,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未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就对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甲方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外,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的规章制度一经修改、公布,即以新修改的规章制度为准,原规定自动失效。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四: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商品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与乙方交割商品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确定甲方为指定交割仓库,并承诺主要依据乙方交易商的意愿安排货物入库、仓储;甲方承诺接受乙方的监管,自愿遵守《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仓储设施、安全保管和业务管理要符合国家对货物储备仓库的要求。

    第二条:甲方保证严格执行国家商品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乙方的指令,做好商品的入库接收和出库发货;做好商品保管工作。

    第三条:甲方作为乙方交割仓库,承诺平等对待乙方的所有客户,非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货物进行任何处置。

    第四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出库指令,及时安排货物出库,按客户要求做好装卸、发货等工作。

    第五条:甲方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交割、保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货物入库

    第六条:货物到库后,甲方应及时做好接运和入库验收工作。甲方按照货主入库申请的内容对货物核对;若有货证不符、运输途中损失、严重污染等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向乙方指定人员反映,以确认验收结果。同时甲方也自行或委托乙方指定质检机构对入库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商品质量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客户承担。

    货物验收入库后,甲方应及时据实填写《货物验收单》和《仓单》,交乙方和货主签字盖章。

    保管时间

    第七条:保管时间,以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为起始日,以货物出库的时间为终止日。货物库存时间较长,即将出现足以影响交割的质量变化,应及时通知货主和乙方。

    商品安全保管

    第八条:按照国家关于储备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出库

    第九条:甲方核实乙方开具的《提货通知单》正本原件和提货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后办理商品出库手续。没有《提货通知单》正本原件的,甲方一律不能允许提货。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委托保管期间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存储的商品数量减少、质量严重超标、火灾、盗窃和其他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该地区相关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商品在全部出库后不再安排新的入库任务时自行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五:指定交割仓库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一、交割仓库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交割仓库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交变更申请。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交割仓库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股东或股本结构等;

    (二)、担保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等;

    (三)、交割仓库变更土地使用证明;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中心审核

    (一)、交割管理部

    1、汇总、整理交割仓库提交的重大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2、对交割仓库提交的相关变更材料进行初审;

    3、出具初审意见,填写《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表》。

    (二)本中心总裁办公会对相关变更材料和交割管理部意见进行讨论、审批。

     

    附件六:指定交割仓库年审程序

    一、本中心下发通知

    本中心每年1月份下发交割仓库年审通知。本中心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交割仓库风险程度,确定参加年审的交割仓库名单。

    二、交割仓库提交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或本中心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交割仓库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本中心核对后返还)和加盖交割仓库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担保单位相关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2、会计师事务所或本中心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担保单位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本中心核对后返还)和加盖担保单位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公司需提供加盖担保单位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担保单位与交割仓库关系或所占股份的情况说明,加盖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4、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交割仓库参加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

    (五)、检验部门颁发的年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

    (六)、上一年度交割仓库库内货物质押情况说明;

    (七)、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中心审核

    (一)、交割管理部

    1、汇总、整理交割仓库提交的年审材料;

    2、参照《指定交割仓库年度检查工作流程》,现场检查交割仓库货物及相关账目;

    3、选定部分客户对交割仓库进行年度评议;

    4、根据市场部的建议和交割管理部日常检查记录对交割仓库进行年度评议;

    5、出具年审意见,填写《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表》。

    (二)、聘请审计机构审计

    本中心可视情况聘请审计机构对交割仓库经营情况、现场货物及相关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出具交割仓库年度审计报告。

    (三)、本中心总裁办公会对相关年审材料和交割管理部意见进行讨论、审批。

     

    附件七:指定交割仓库暂停业务、取消资格程序

    一、本中心因调整交割地点、取消交易品种、提高交割仓库资质条件、防范风险等原因暂停交割仓库交割业务或取消交割仓库交割资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本中心审查

    1.交割管理部

    1)、根据年审及日常检查结果评估交割仓库风险状况,提出暂停交割业务或取消交割资格建议;

    2)、出具初审意见,填写《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表》;

    2、评审委员会

    1)、根据交割管理部初审意见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表》对交割仓库进行评审;

    2)、对交割仓库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认证;

    3)、出具复审意见,报总裁办公会会议确定。

    3、本中心总裁办公会对相关材料和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讨论、审批。最终决定暂停业务或取消交割资格。

    (二)本中心公布

    1、本中心发文并通过网站公布,暂停交割仓库交割业务或取消交割仓库交割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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