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西藏锦绣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仓单管理,根据本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上市品种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中心、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本中心上市品种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仓 单
第四条 仓单是本中心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本中心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电子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存货凭证。表现形式为:《仓单》(附件一),经本中心注册后,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等业务。
第五条 《仓单注册凭证》(附件二)是仓单经注册后,本中心为会员开具的代表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本中心办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注销等业务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本中心收回原《仓单注册凭证》,签发新的《仓单注册凭证》。
第七条 会员持有的《仓单》或《仓单注册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否则一律无效。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本中心或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三章 仓单的生成
第八条 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检验、商品入库、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本中心注册等环节。
第一节 入库预报
第九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本中心办理交割预报,填写《入库预报单》(附件三)。货主须向本中心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办理交割预报时,本中心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按10元/吨向本中心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一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15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三条 本中心根据会员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附件四),并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节 商品入库
第十四条 会员凭《入库通知单》,主动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货物入库事宜,包括运输方式、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事项,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并交纳相关的入库费用,指定交割仓库凭《入库通知单》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未按本中心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送货,必须到本中心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转运到本中心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该会员承担。
第十六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实际检重为准。
第十七条 指定质检机构按本中心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质检机构将有关检验报告报本中心。
第十八条 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以检验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节 仓单签发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经检验合格的入库商品确认无误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开具《仓单》。
第二十条 《仓单》上需注明会员名称、交易账号、交割品种、入库数量、仓库编号、货架号,并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会员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四节 仓单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仓单》,并办理退还交割预报定金。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仓单》和指定质检机构的质检报告到本中心办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收到会员所持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仓单》,经审核确认,向会员开具《仓单注册凭证》。原《仓单》本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商品,会员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会员承担。
第四章 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 仓单注销是指仓单合法持有人到本中心办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仓单持有人注销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仓单注册凭证》。
第二十六条 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交易账号、注销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注销相应的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 仓单的有效期:从注册之日起到注销日,到期的仓单必须注销。
第五章 争议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三十一条 当货主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该批货物原入库检验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相符,以复检结果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0个自然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以书面形式提请本中心调解,逾期本中心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中心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仓单》
年 月 日 NO.
交 收 仓 库 |
全 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存 货 交 易 商 |
全 称 |
|
交易账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货物名称 |
|
产 地 |
|
|
存放仓库编号 |
|
存放货架编号 |
|
|
存货数量(吨) |
(大 写) 万 千 百 拾 吨 |
(小 写) |
||
货物质量说明 |
|
交割仓库:(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第一联: 交割仓库 (黑色) 第二联: 存货会员(蓝色)
附件二:
《仓单注册凭证》
年 月 日 NO.
交 易 商 |
全 称 |
|
交易账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存放仓库 |
|
仓单编号 |
|
|
货物名称 |
|
产 地 |
|
|
存放仓库编号 |
|
存放货架编号 |
|
|
存货数量(吨) |
(大 写) 万 千 百 拾 吨 |
(小写) |
||
货物质量说明 |
|
|||
备 注 |
|
交割部(盖章): 经办人: 提交人:
第一联:交割部 (黑色) 第二联:会员 (蓝色)
附件三:
《入库预报单》
年 月 日 NO.
交 易 商 申 请 时 填 写 |
会员名称 |
|
联 系 人 |
|
|||
交易账号 |
|
联系电话 |
|
||||
货物名称 |
|
产 地 |
|
||||
预报数量(吨) |
(大 写) 万 千 百 拾 吨 |
小写 |
|||||
发货地点 |
|
运输方式 |
|
||||
意向仓库 |
|
入库时间 |
|
||||
会员盖章: 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市 场 审 批 |
批准数量(吨) |
(大 写) 万 千 百 拾 吨 |
小写 |
||||
指定交割仓库 |
|
||||||
指定质检机构 |
|
||||||
交割部: 经办人: 批准日期: |
|||||||
第一联:交割部(黑色) 第二联:会员(蓝色)
附件四:
《入库通知单》
年 月 日
仓库 :
下列会员已经申请货物入库,请安排接收。具体情况如下:
交 易 商 申 请 时 填 写 |
会员名称 |
|
联 系 人 |
|
|||
交易账号 |
|
联系电话 |
|
||||
货物名称 |
|
产 地 |
|
||||
预报数量(吨) |
(大 写) 万 千 百 拾 吨 |
小写 |
|||||
发货地点 |
|
运输方式 |
|
||||
意向仓库 |
|
入库时间 |
|
||||
会员盖章: 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市 场 审 批 |
批准数量(吨) |
(大 写) 万 千 百 拾 吨 |
小写 |
||||
指定交割仓库 |
|
||||||
指定质检机构 |
|
||||||
交割部: 经办人: 批准日期: |
交割部(盖章): 经办人: 审批人:
第一联:交割部(黑色) 第二联:会员(蓝色)
附件五:
《提货通知单》
年 月 日 NO.
交 收 仓 库 |
全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交 易 商 |
名 称 |
|
交易账号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货物名称 |
|
产 地 |
|
||
存放仓库编号 |
|
存放货架编号 |
|
||
提货期限 |
限 年 月 日前完成提货。 |
||||
提货数量 (吨) |
(大 写) 万 千 百 拾 吨 |
(小 写)
|
|||
备注 |
|
||||
交割部: (盖章) 经办人: 提货人:
第一联:交割部 (蓝色) 第二联: 提货会员(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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